档案法规
档案馆(校史馆)议事规则
发布时间:2024-03-11   浏览次数:1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挥档案馆(校史馆)集体的作用,加强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结合档案馆(校史馆)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档案馆(校史馆)会议类型分为:馆务会和馆员大会。

第二章 馆务会

第三条 馆务会组成人员为馆领导、各科室负责人,其他有必要参会人员列席会议。

第四条 馆务会由馆长召集并主持,议题由馆长或各科室负责人提出。

第五条 馆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遇到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,可随时召开。

第六条 议题须一事一议,不得夹带其他事项。会议内容或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,参会人员提前了解会议内容,做好参会准备。

第七条 馆务会因故不能参加者,应事先请假。

第八条 馆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。

第九条 馆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会议议决事项需要表决时,必须经应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。形成决议后一般应形成文字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。对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者,允许保留,但必须服从和执行。馆务会会议无法议决时,可暂不形成决议,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议决。

第十条 馆务会议事范围:

(一)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、指示、决议和措施;

(二)讨论制定档案馆(校史馆)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;

(三)讨论、修改、制定或废止档案馆(校史馆)各项规章制度;

(四)讨论、研究档案馆(校史馆)综合性、重要性业务工作;

(五)研究决定档案馆(校史馆)队伍建设、人才培养、人员配备及调整、考核评优等;

(六)研究决定对档案馆(校史馆)人员的表彰和违纪的处理意见;

(七)研究制定档案馆(校史馆)年度经费预算方案;

(八)讨论制定档案馆(校史馆)设备购置预算及各项业务项目预算;

(九)讨论、研究档案馆(校史馆)固定资产的购置、报废方案;

(十)研究制定档案馆(校史馆)津贴分配方案;

(十一)研究决定档案馆(校史馆)的其他重要、突发问题。

第三章 馆员大会

第十一条 馆员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。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,全馆工作人员参会。

第十二条 馆员因故不能参加者,应事先请假。会后由该馆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向其传达有关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馆员大会议事范围:

(一)传达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、文件等精神;

(二)通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,布置落实学校有关重点工作;

(三)研究讨论部门重大工作和事项;

(四)通报部门工作情况,安排部署各科室工作;

(五)党风廉政建设与师德师风建设;

(六)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学习交流;

(七)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。

第四章 其他

第十四条 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科室另行提出方案或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
第十五条 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,本人应回避。

第十六条 参会人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,保守会议秘密。凡存在保密性或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,要严格保密。如发生泄密现象,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十七条 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由档案馆(校史馆)负责解释。